http://justin0206.pixnet.net/blog/post/39627843-%E6%B3%95%E5%BE%8B%E5%B0%8F%E7%99%BE%E7%A7%91%EF%BC%9A%E4%BD%95%E8%AC%82%E5%8A%A0%E9%87%8D%E8%AA%B9%E8%AC%97%E7%BD%AA%EF%BC%9F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罪
https://www.follaw.tw/f06/1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