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20140320【文章閱讀】認識世界貿易組織WTO

臺灣介紹WTO網址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750&pid=464790


WTO包含項目



認識WTO
       WTO 為主要之世界貿易管理機構,而其功能主要有五:
(一)綜理並執行
WTO 所轄之多邊與複邊協定;
(二)提供進行多邊貿易談判之場所;
(三)解決貿易爭端;
(四)監督各國貿易政策;
(五)與其他有關全球經濟決策之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以下僅就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以及其運作之情形作一簡介:
一、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 
     (一)無歧視之貿易
       在對外關係上須對來自所有會員之貨品給予同等最優惠待遇之「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在對內關係上則須對自會員進口之貨品給予與本國貨品同等待遇之「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二)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GATT1948年締訂以來,迄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為止,歷經多次談判後,關稅已大幅調降,
某些產品甚至降至零關稅,同時關稅約束之範圍也大為擴大。
(三)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市場開放之確定性與可預測性,主要決定於關稅及進口稅捐。由於GATT 1994第十一條規定,
各國原則上不得對貨品之進出口設置配額,而第二條所允許徵收之關稅,各國政府雖可用以保護國內產業、提高歲入,
但仍應受到規範,包括對進口品不應有差別待遇、以及稅率之上限應受約束(
Binding)等。
(四)促進公平競爭
       WTO係在規劃一個公開、公平與不扭曲之競爭體系,以確保公平的貿易條件。
(五)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WTO有四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為開發中國家,或過去屬於非市場經濟體系而正進行轉型至市場經濟之國家。
二、WTO之運作
WTO之結構

 部長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
       
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WTO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