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LANDS IN
TAIWAN 14
以環境議題參與國際社會
綠黨中執委 陳光宇
雖然台灣在國際社會上遭到中國無所不在的排擠,連應該與政治沒有直接關係的體育、人權、環境保護、教育、科學研究等相關議題,都遭到中國的封殺,然而中國越是要封殺台灣,我們就應該要更加努力去突破這外交上的困境。UNEP, Ramsar, WWF, IUCN, IPCC, CITES, etc.,皆是國際重要的環境組織或相關單位,然而不幸的是,因其與聯合國的關係,也都發展成親中國的組織,禁止台灣參與這些國際環境保護組織也成為中國用來封鎖台灣的方式之一。面對此,我們更應以環境正義及環保無國界的方式來積極爭取其他國家的支持,至少在台灣、中國兩國間的政治問題無法解決前,讓世界上其他國家關心環境的民間團體、研究人員及相關人士,能夠經由了解台灣的困境及處境進而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環境保護。或許在短期間內台灣無法進入聯合國,但至少我們必須不停的去挑戰這些聯合國相關組織的虛偽及不合理之處,如果當初成立聯合國的宗旨都是可以扭曲的,那何必要有聯合國的存在呢?我們應該要努力的突顯這個衝突,因為除了那些非常關心政治的人,很多國外友人並不了解台灣無法以一個國家存在於國際舞台上對台灣人民及環境的殺傷力。
在美國待了五年,回台灣後因綠黨的緣故與國際綠黨間互相來往,遇到太多的人不了解為何當我面對台灣與中國問題時會如此激動,他們都質問我:「台灣有良好的經濟發展及物質生活環境,比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還要好,那不是一個為國際所承認的國家有這麼重要嗎?為什麼你老是要說台灣受到歧視,台灣人是國際社會的二等公民呢?」的確,他們並不了解這之間的關係,因為他們從來都不用生活在完全被國際封殺、完全被惡意忽視、完全被拒絕的國家中,所以他們會以為只要在商業行為上看得到Made in Taiwan,就表示台灣人已經與第一世界國家等同齊驅,但他們沒有看到MIT是用多少的生態環境換來的,他們也沒有看到國際上對台灣的封殺直接或間接的造成台灣環境淪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因此我告訴他們:
(1)台灣因為無法加入UNEP,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環境保護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2)台灣因為無法加入IUCN,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自然保育及生態多樣性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3)台灣因為無法加入IPCC,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永續能源使用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4)台灣因為無法參予COP,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二氧化碳排放減量及排放標準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5)台灣因為無法加入CITES,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瀕臨絕種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護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6)台灣因為無法加入Ramsar,所以台灣無法與國際共同討論及合作溼地保護的議題及相關事項。
(7)台灣因為無法參予世界領袖級的地球高峰會議等相關會議,因此無法參與物種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復育等相關議題之討論,從而無法簽署類似「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公約,當然更加不了解遺傳資源法、生物資源壟斷問題、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公約等對台灣的影響及重要性。因為台灣主權不為國際所承認,也不是各公約的締約國,從而在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的申請上,都有可能因為美國不承認台灣的研究室紀錄,而在申請專利時會無法取得先創權。更遑論台灣的生物物種資源可能未來都被他國取得專利,從而使得台灣人無法使用或利用台灣的物種進行研究。
(8)台灣因為被排擠在這些之外,所以政府無法直接以政府的方式去與國際合作,也無法在參予及合作的同時,由其他國家成功及失敗的例子中學得經驗,並在討論中達到經驗交流的目的,同時這些公約及組織常常無法對台灣的政府形成壓力。
(9)台灣珍貴的自然資源也因為此而無法得到國際的認可,所以對台灣民眾而言這些自然資源並不值得珍惜。
(10)面對中國武力犯台的壓力,台灣政府必須花費大量的金錢在軍事武力防備上及金錢外交,而自然環境保育則淪為次要或最不重要的事。而為了爭取台灣在國際上的注意,台灣也必須努力維持高經濟成長,一個經濟開發程度如台灣的國家還必須維持如此高經濟成長,勢必以犧牲環境做為代價。
當然我這樣的說法有簡化台灣環境問題之虞,不過台灣政府的無能及短視近利、民眾的無知及物慾橫流、團體間的內鬥頻仍、研究者間因彼此競爭而無法合作,也都夠成台灣環境的惡夢。
不論是我個人或是我的朋友,在國外留學時或是參與國際會議,都會面臨到中國無理的對待,或許大家都心有戚戚焉!面對中國的蠻橫,我們不停的被告之要低調處理及委曲求全,但是,委屈絕對不可以白受,一定要讓別人知道我們受了委屈,一定要讓別人看到這份不公平。參予環境保護運動十一年了,從政治冷感者到體會到國家機器及政治手段對環境的操弄,到面對國際政治現實的壓迫,我只想說,或許在被打壓的同時,我們能以國際合作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上的重要性來突破台灣的困境,不只是國際政治上的突破,同時也是現今台灣環境保護運動所面臨的瓶頸之突破,否則,當政府面臨外交上的困境時,發展經濟及充實軍備成為其最快的手段,而政府能夠及願意投入生態環境保育的資源也相對減少,這使得團體間為求生存而產生之競爭及敵對會更加提高,我相信這絕對不是我們所希望見到的,讓環境議題成為台灣重回國際社會的助力的同時也會拓展台灣環境運動的空間、資源、潛能及視野。
重要國際環保條約
倫敦廢棄物投棄條約(London Dumping) 限制因船舶、海洋設施等所造成的海洋污染。界定含重金屬、有機氯化物等有害廢棄物的投棄標準。1978年追加禁止在船舶上焚燒陸上廢棄物的規定。
華盛頓公約(CITES) 目的為限制各國進行野生動植物交易,以保護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公約中將限制進出口的動植物(含動植物製品)列於附件一至三。附件一主要禁止以商業目的為主的國際動植物交易,以學術目的為主的國際交易則需取得出口國和進口國政府的許可證明。附件二、三則規定可行之商業性交易,但仍必須取得出口國政府的許可證明。
拉姆薩條約(特殊水鳥棲地暨國際重要濕地條約) 重視特殊水鳥,加強濕地及動植物保育。適當利用濕地。各締約國在其領域內必須畫出濕地保護區,並明定採行的措施。締約時至少要登記一個以上的濕地。
聯合國海洋法條約 將對人類和生物資源有害、對海洋活動產生障礙、以及污染海洋的物質畫分成六類,均有規定制約。
維也納條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條約) 國際間應互相協調、進行有關臭氧層如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研究。各國應訂定出適當的政策。
43屆聯合國大會決議-保護地球氣候 呼籲國際IPCC(氣候變動各國委員會)的活動。對防止溫室效應的對策進行評估。
生物多樣化公約(Biodiversity Convention) 為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各簽署國應整理列出境內植物及野生動物清單,同時訂定保護瀕臨絕種動物之計畫。同時製訂一套協助貧窮國家籌措實施環保措施所需財源的方法。設立多樣化政府間委員會。
廿一世紀行動綱領 主旨為改變人類活動,減低環境的破壞以保障永續發展。